杭州两部法规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22-03-24 08:23:15

事关西溪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和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

杭州日报讯 近日,《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为“城市之肾”撑起法治保护伞

作为杭州“城市之肾”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发挥着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等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立足提升湿地公园一体化保护水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等现实需要,分六章六十三条对湿地公园的规划与建设、保护、利用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湿地公园的具体范围,规定湿地公园“东起紫金港路,西至绕城公路,南起沿山河,北至文二西路,其具体范围以及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范围由《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为推进湿地公园一体化保护,新修订的《条例》作了以下规定:明确市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研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中的规划建设、政策支持、职责分工等重大事项;明确管理机构职责,规定管理机构对湿地公园实施统一管理,并列举了管理机构的职责。此外,还明确了湿地公园外围区域的管理责任,规定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所在地的区政府实施管理。

要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严格管理湿地公园内建设活动十分必要。《条例》中“规划与建设”一章,对在湿地公园内开展建设活动作出了严格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为减少建设活动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影响,《条例》增加了“占补平衡”规定,即依法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湿地公园内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新修订《条例》中“保护”一章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详细规定,涵盖了水体保护、动植物保护和历史风貌保护。比如,在水体保护方面,《条例》规定:湿地公园内河港、池塘、湖漾、沼泽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特定情形外,禁止占用、围圈、堵截、遮掩。为改善水体质量,《条例》还规定,禁止向湿地公园排放废水、污水以及污水处理尾水。

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举办护航

《杭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共二十五条,不分章节,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原则、部门职责分工、安全等级管理、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许可、临时设施管理、安全检查、应急处置、法律责任以及自发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等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规定》明确由公安机关履行主要管理职责,对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为了加强执法协作,《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

实践中,我市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大小不同,实行安全等级管理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大型群众性安全等级管理制度实施程序,同时规定:“承办者应当根据安全等级评估报告,按照安全工作规范编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安全许可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规定》在立法权限内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完善许可事项范围,明确可以一次申请多次活动安全许可的情形,解决了许可条件交叉问题等。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搭建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行为比较常见,《规定》明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使用的临时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临时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加强协作配合。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对群众自发聚集活动作了创制性规定:“对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且占用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的群众自发形成的聚集活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场所管理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积极应用数字化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组织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工作预案,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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