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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日报·周道客户端记者 李瑞才 通讯员 陈新合
犯罪嫌疑人说:“我会加倍努力工作!”涉案企业负责人说:“检察院依法从轻处理,保证我们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说:“犯罪嫌疑人足额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用,目前已全部打到县财政专用账户。”近日,河南省鹿邑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民企技术人员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案件涉及的三方均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一个不起诉决定促成了“三方共赢”,让企业实现了健康稳定发展。
谢某是一家民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的管理人员。2020年12月,谢某雇用王某峰对该企业沉淀池内有毒有害的污水、污泥进行处理,王某峰又雇用李某、王某军帮忙,3人将污水、污泥投放到惠济河入涡河的一段人工渠内。经检测,该区域水质多项指标严重超标,水质遭到严重污染,治理修复生态费用高达56万余元。随后,王某峰、李某、王某军等3人均因犯污染环境罪获刑。今年3月,公安机关又将谢某涉嫌污染环境案移送鹿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实地走访企业,办案检察官了解到,谢某对王某峰等3人排放污水、污泥的事实并不知情,不属于实际污水、污泥排放人,但对此次河水污染事故负有放任不管的责任。鉴于谢某在该案中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且其在企业中担负重要技术管理职责,鹿邑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会商,未对谢某采取羁押措施。
是一诉了之,还是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及后续生态修复工作,实现最优办案效果?鹿邑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决定多维度办理该案:一方面深入企业考察,听取企业负责人意见;一方面耐心释法说理。谢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补缴全部生态修复费用。今年5月,在周口市检察院的指导下,鹿邑县检察院依法对谢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该县生态环境分局给予谢某行政处罚,要求其承担政府支付的全部生态修复费用赔偿义务。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企业运转得怎么样?6月22日,鹿邑县检察院检察长郭文祥带领该院营商环境优化办公室人员和办案检察官回访涉案企业。在座谈中,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将污水、污泥交给3名无资质人员处理,原因是该县污水处理公司存在对企业污水、污泥不愿处理、拖延处理、拒绝处理等问题。对此,在调研的基础上,鹿邑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跟踪监督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从源头上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检察建议内容,对该县污水处理公司缓收、拒收企业污水、污泥的行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整改,及时履行污水治理职责。目前,企业污水、污泥处理难的问题已解决。②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