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一份理解配合,多一份安全守护。
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警方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以下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A
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造成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3.伪造、变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隐瞒行程、活动轨迹,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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