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讯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6〕5号)有所调整。
关于奖励扶助对象标准第3条 “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修改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也就是说,农村“双女户”家庭也成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
政策调整后,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5.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
根据文件精神,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奖扶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杭州已布置开展这项工作
据了解,目前省内台州市实施这项工作,需提交材料包括《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材料、丧偶的提供死亡材料)、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个人承诺书等。
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本人可以通过浙里办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二是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
据我们了解,杭州市也已布置实施这项工作,具体情况以相关部门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