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消息:你好,2022新年第一天,小编祝大家元旦快乐。
新的一年,又有一大批新规开始实施:浙江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启动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1月起,看看这些新规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浙江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为不断提升校车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近日,浙江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点击左边蓝字查看详情)。《意见》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月1日起,申请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应当是符合国家专用校车技术规范的专用校车,其他类型车辆不予校车许可。未取得校车许可,或者许可期限届满的,不得从事校车服务。依法积极稳妥推进淘汰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工作,通过更换专用校车、优化公交线路、开行专线公交等方式保证学生上下学有车坐、坐上安全车。
浙江全面启动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正式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实施方案》(☜点击左边蓝字查看详情),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优化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制度,推动卫生服务更加普惠共享。
2022年起整合统一农民健康体检和城镇居民健康体检的项目内容、体检频次和补助经费,实行城乡同质同标的免费健康体检制度。
浙江这个群体的两项补贴,有新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服务水平,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点击左边蓝字查看详情),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现全省通办,申请人不再受户籍地限制,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浙江省户籍残疾人在外省的,可向当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由户籍地负责审批和发放。
浙江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点击左边蓝字查看详情),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有新变化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点击左边蓝字查看详情),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服务补贴指对具有本省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关乎医保政策,浙江7部门联合发文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7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点击左边蓝字查看详情),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浙江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围绕解决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托底性保障。
浙江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点击左边蓝字查看详情),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浙江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深化医养签约合作,不断推进城乡医疗资源共享,着力缓解高龄、失能等老年人以及海岛、偏远乡村留守老人看病难问题。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浙江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的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即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浙江进一步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学历、学位、驾驶证和纳税状况公证实行“跨省通办”及曾用名、亲属关系公证实行“长三角通办”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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