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人员请注意!浙江最新发文,明年起施行

2021-11-04 13:54:21

浙江发布消息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

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有关规定执行。

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明确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通过现金或实物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具体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

照料护理。各地应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护理费用水平确定。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保障政策,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核定。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疾病治疗。财政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就医原则,合理安排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

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与设施。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政策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丧葬服务。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照料服务者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办理。丧葬费用除去惠民殡葬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后,其余从救助供养经费中统筹列支。

规范和完善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原则上1年内不得随意变更。对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服务。对有意愿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优先安排床位保障。

集中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未成年人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

对重度残疾的,可以安置到专门的福利机构。

分散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提供照料服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采取亲情照护、邻里助养、社会托养等形式,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救助供养协议签订。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者、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

财产处置。特困人员的动产、房产等私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处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救助供养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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