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民政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10月29日起施行。
《通知》中具体明确了社会救助哪些方面的内容呢?其中释放了哪些好消息呢?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原收入型、残疾人低保对象
原收入型、残疾人低保对象按《杭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7〕224号)第七条落实收入豁免机制。具体来说,下面几种情形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上述人员第2年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2年内取得的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部分,2年后取得的收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逐年递减;
举个例子
低保对象小方首次就业:
第1年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2年月工资3000元,可扣减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按月收入720元计算;
第3年可扣减2280元*(1-20%)=1824元,按月收入3000-1824=1176元计算,以此类推。
●低保家庭中残疾人首次就业或失业登记后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
●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
原支出型低保家庭
原支出型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低保收入标准但仍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可享受一年低保待遇,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30%发放救助金。
原低保边缘家庭
原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低保边缘收入标准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可享受一年低保边缘家庭待遇,对享受渐退期一年的家庭应事先书面告知。
对《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20〕30号)中“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患者”单独纳入低保进行细化明确:
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本人收入符合低保标准的,经申请,可纳入“重病型单列户低保”,差额发放救助金,救助金不低于低保标准的30%,其他家庭成员仍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通知》中所指的重病患者是指患有恶性肿瘤、 系统性红斑狼疮、 血友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肾功能衰竭等规定病种的城乡居民。
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1〕5号)中“外地因疫失业人员”明确救助条件和标准:
对在本市工作,因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无法返岗复工或就业、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未参保失业人员,可向务工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规定向其本人发放临时救助金,一次性救助金为1至3个月低保标准,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温馨提醒:申请人原则上需提交原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社会救助审核中的主体责任和村(社区)的协助作用,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杜绝社会救助申请由村(社区)盖章上报的做法。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与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社会救助申请,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