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转任实施办法》颁布施行

2021-11-03 12:24:25

日前,省委组织部颁布了《浙江省公务员转任实施办法》,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浙江省公务员转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促进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公务员转任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

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层次、同一或者相当职级层次的转任,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转任另有规定的,公务员转任中涉及领导职务和职级升降、领导职务和职级互相转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转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三)公道正派;

(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公务员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转任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定期转任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转任对象和情形

第六条 转任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转任的;

(二)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

(三)需要通过转任提高能力素质的;

(四)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转任的。

第七条 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最高任职年龄不足5年,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宜转任的,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不转任或暂缓转任。不转任或暂缓转任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转任: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有重大信访问题尚在查核的;

(四)转任后构成回避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转任的情形。

拟转任人选干部人事档案中,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等存疑尚未查清的,暂缓办理公务员转任。

第九条 乡镇(街道)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转任到上级机关。通过定向招录、专项招录、特殊职位招录以及其他享受优惠政策录用的公务员,其转任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或招考时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等要求。

乡镇选任制公务员当选后的第一个任期不得调离乡镇工作,届中调整的5年内不得调离乡镇工作,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应事先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引导和支持公务员转任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或者服务保障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的职位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机关从外单位转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公务员,应将公开遴选作为主要方式,每年通过公开遴选转任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三章 转任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拟转任人选应符合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有关规定,具备拟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从省外或市级以下机关转任到省级机关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三)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和专业素养;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六)近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七)转任处级领导职务或一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转任科级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或拟转任人选获得全国、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省部级以上荣誉或在自身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经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前款(四)(五)(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转任到市级以下机关的,由各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研究确定相关资格条件,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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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浙江省 实施办法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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