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讯 两个球形总角,额前齐刘海,眉毛细,眼睛大,眼白突出,黑眼圈,短鼻梁,脖子上戴金色项圈。猜到是谁了吗?没错,就是那个逍遥又自在的小妖怪——哪吒。
2019年,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票房突破50亿,斩获了新光奖、金龙奖等诸多奖项。“哪吒”的丑萌形象也广受喜爱。而有些商家为了蹭热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哪吒”的形象用于商业用途。近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商家因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哪吒”形象大批量印制在服装上,被判赔50万元。
原告A公司拥有“《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的著作权。被告B公司、C公司均是服装公司。2019年9月,A公司发现B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的店铺中有多达174条商品链接标题中含有“哪吒魔童降世”字样,其中至少42款商品链接显示服装上有较为清晰的“哪吒”图案,仅其中三款商品链接的月销量就达到75万余元。C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中则有73条商品链接标题中含有“哪吒魔童降世”字样,其中至少20款商品链接显示服装上有较为清晰的“哪吒”图案。而这些图案的使用均未获得A公司的授权许可。巧的是,这些服装上架的时间正是电影热播期。
A公司为了取证,分别在这两个店铺里各买了一套童装。收货时发现,两家店铺竟是同一个包裹发货,服装上的商标也都是同一个。一查,商标属于B公司所有,而且B公司和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也是同一个人。标签上还写着委托制造商是另一被告D公司,但是D公司却感到冤枉:服装确实是我生产的,但上面的图案不是我印的啊!
原来,B公司委托D公司生产出来的服装确实是净面的,B公司拿到空白服装后自己加工印制了哪吒的图案上去,加工完成后就放到两个天猫店铺里售卖。C公司店铺里的货都是B公司帮忙发的。
更让A公司难以接受的是,在开庭前,B公司的天猫店铺里还有多款带“哪吒”图案的商品在售,甚至庭审时,还有一款带“哪吒”图案的商品没有下架。从2019年开始至今,侵权长达了两年之久。因此,A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2万元。考虑到D公司与侵权图案无关,原告放弃了对其的诉请。
余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展示带有“哪吒”图案的服装,侵犯了A公司对“哪吒”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C公司明知服装侵权,仍在天猫店铺中销售、展示侵权服装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对“哪吒”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者依法均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万元,C公司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