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机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杭州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列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目前,《杭州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大家可在今年7月18日之前登录网站提出意见或建议。
鼓励政府与市场开展信用合作
实施信用激励与约束
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该条例主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中适用。
在社会信用信息应用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社会信用相关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信用状况符合相关条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给予优惠、便利措施。
比如,创新创业过程中,优先给予财政性资金补助、孵化培育;公共资源交易、评优评先、人才引进等活动中,给予优先考虑;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较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等。
在市场信用信息的社会应用方面,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查询市场信用信息,参考使用信用报告、信用评级评价等市场信用产品,防范、降低交易风险。
鼓励金融机构、产业平台、企事业单位等基于信用信息,开展技术和模式创新,向社会提供更多的信用应用场景和服务。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要鼓励市场主体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给予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鼓励政府与市场主体开展信用合作,对相关信用主体实施信用激励与约束。
设立信用重点关注对象
严重失信主体将公开名单,还将受到惩戒
对于失信行为,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规定。譬如设立信用重点关注对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社会信用相关单位将具有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同一类型违法失信行为、一年内在三个以上领域出现违法失信行为、违法失信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负面社会影响,但未达到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标准等,三个情形之一的信用主体列为信用重点关注对象,予以提醒、劝导,开展信用辅导。
对于一些严重失信的主体,国家机关可以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题名单,并通过市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将会受到失信惩戒。比如办理行政许可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获得水、气、电力、通信等公共服务环节中,限制享受容缺受理、费用减免等待遇;日常监管中,提高抽查比例,增加现场检查频次;在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市、县(区、市)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和评优评先,撤销相关荣誉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失信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失信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者:记者 许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