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离婚协议中万元抚养费标准过高、与自己收入水平等不相符为由,拒付未成年女儿的抚养费?北京石景山法院少年审判团队近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判一起拖欠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孙女士和张先生因感情不合,去年6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人的女儿小奇由母亲孙女士抚养,父亲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小奇独立生活为止。商定具体支付方式为张先生于离婚后付6万,2020年年底付6万。张先生支付了5.25万元后,就再未付任何费用了。于是,小奇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拖欠的6.75万元抚养费。
庭审中,张先生表示,离婚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每月1万元抚养费的标准过高,与自己的收入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北京的消费水平都不相符,因此拒付拖欠的抚养费。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小奇父母离婚时就小奇的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支付抚养费。小奇父亲在庭审中主张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合现有证据、双方陈述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要素综合认定后,并不能被采信。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张先生给付小奇抚养费6.75万元。
法官说法: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哪方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也仍然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负担应由双方协商,包括费用的多少、支付的方式、期限的长短等方面,因为涉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因此协商是较为理想的方式,法院也会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协议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离婚后应从孩子的角度考虑,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在离婚后努力为孩子营造良好的亲子关系,弥补孩子因为原生家庭破裂造成的伤害,尽量避免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记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