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2022-04-01 11:29:41

近日,省教育厅印发了新修订的《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一起来看!

学籍管理

《办法》在修订时注重解决各地各校在学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考虑学生和家庭的实际需求,通过制度保障,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完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制度,推进普职融通;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公平享有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办法》新增了缓学管理、转学规定等,还有哪些修改?

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和缓学申请有何规定?

《办法》明确,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政策招收学生,违规招生不予注册学籍。同时也强调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获取全国学籍号。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办法》新增了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缓学管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审批,可在学籍系统中登记缓学,纳入缓学管理。

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为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和学籍管理,防止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和跨省跨地区违规招生等行为,新增了“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条款,明确不注册学籍原则上不得参加中考。

《办法》明确,非浙江省初中学籍但为浙江户籍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回户籍地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这意味着未回浙江户籍地参加中考的学生,今后不能被浙江普通高中录取。

《办法》还规定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并统一注册新生学籍。

学生升学、跳级、留级的规定如何?

《办法》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但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可以申请跳级。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而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明确了留级的条件和程序。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为什么删除了原来“奖励与处分”等相关章节?

因为原有的“奖励与处分”章节,以及对有关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相关处理,与学籍管理关系不大,并且已有专门文件规定,故不再在新修订的《办法》中重复表述,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仍按相关规定实行。

《办法》对学生转学做哪些规定?

对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原则上父母或监护人工作和实际居住地变动,应予转学;但不强制要求父母和孩子的户口一定要迁移到转入地。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同一片内不得转学;通过摇号录取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安排转入学生。

《办法》对普通高中阶段转学从严控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借转学之名行违规招生之实等行为。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学,应当遵循学校对等原则,在同等同类学校之间转学;

▶民办高中学校和公办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转学;

▶在本县(市、区)域内或在同一招生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转学;

▶确有需要的,学生中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学校当年考录取线。

鼓励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互转,以推进普职融通。

《办法》新增了“在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的规定,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确有需要转学的,可以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学生休学的规定和条件有哪些?

个人原因申请休学。学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

学生患病强制休学。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应责令其休学。

学生出国(境)就读后学籍信息方面做何处理?

学生到国(境)外就读的,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凭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学校应当将学生出国(境)学习经历在学籍信息中标记。

对于出国(境)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不再保留原学校学位。回国(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但不一定安排在原来学校就读。

《办法》对学生退学有何规定?

对于年龄不足18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而对于年满18周岁,即使仍未完成义务教育,但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对于普通高中学生,学校可予以退学。如:多次留级或休学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是如何规定的?

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肄业处理,初中学生均需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普通高中学生根据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的情况,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退学和未完成学业终止学习的,给予肄业。

结业后通过学习重新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转为毕业。杭+新闻报道(作者:记者 王厚明)

标签: 浙江省中小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缓学管理 转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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