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21日从阜阳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年1月1日起,阜阳市区、五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至1430元、1340元。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本次调整,我市市区被列入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元,较之前标准分别上涨150元、2元;界首市、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太和县被列入四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3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较之前标准分别上涨160元、2元。
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资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
市人社局提醒,各类用人单位支付给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作者:记者 杨燕 通讯员 陈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