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加快打造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幸福之城。”深化全国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建设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十四五”期间,合肥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计划】
“十四五”,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
近年来,合肥市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先后成为国家多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获得中央财政24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大力筹集租赁房源、培育合房股份发展壮大、建设政府租赁平台……一系列举措,获得了国家相关部委的高度肯定。
“十四五”期间,合肥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
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筹集】
闲置旅馆符合要求可改建为保障房
接下来,合肥市将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两年内无征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不少于50套/间
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经合肥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合肥市也将支持合理利用闲置的公共设施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不少于50套/间。
鼓励在重点片区、地铁站附近建保障房
在职职工超过500人或年产值达亿元的重点产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合肥市政府批准,可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合肥还将鼓励产业园区将部分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筹中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另外,鼓励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地铁上盖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审批】
时限压缩在40个工作日以内
今后,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也将精简。合肥市将公布审批“一张表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在40个工作日以内。
合肥市还将探索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探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同时,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
【租金】
受政府指导按低于评估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
对于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合肥市将引导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运营管理,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提升租住品质。
租金问题是承租人最为关心的。对此,合肥市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低于评估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同一项目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租房租金标准应当同比例调整,年度租金上下浮不超过5%。
按照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承租人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合肥市还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报经合肥市政府审核批准。(作者: 方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