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罚款不记分 高速上4类行为可“首违警告”
即日起,车辆和驾驶人在半年内,对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同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的交通违法可以给予“首违警告”。
近日,厦门高速交警在查处违法过程中,对高速公路上的超速行为,开出了辖区第一张“首违警告”简易处罚决定书,未予以记分处罚。
警方介绍,7月21日早上10时许,司机林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厦门高速交警辖区涉嫌超速被查处,该路段限速值为100km/h,林某实时车速达到112km/h,属于“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予以驾驶证记3分,不罚款,因为林某符合“首违警告”条件,高速交警对林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开具法律文书,未对林某驾驶证进行记分。
什么是“首违警告”?即对一般违法首次警告。将引发事故较少,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的交通违法列入“首次违法警告清单”。对列入清单内的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
高速公路“首违警告”适用情形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10%;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警方提醒
酒驾、超员、涉牌涉证等危害道路安全的行为不适用“首违警告”。
东南网7月27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朱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