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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加快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办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国家规定及本办法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省人民政府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缴纳赔偿资金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做到应赔尽赔。
《办法》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规定。
不少人关心,启动快速鉴定评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记者了解到,经调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同意,与赔偿义务人协商一致,可委托专家启动快速鉴定评估;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由相关部门或机构综合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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