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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杭州的灵魂在于历史文化名城。
日前,《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杭州首次以“城”为单位,为历史文化保护立法。
那个条例具体是什么?保什么,谁来保,怎么保,橙柿互动记者采访了杭州市文物遗产与历史建筑保护中心,来听听名城保护部部长楼舒的解读。
“传承和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是杭州必须回答好的时代课题。”楼舒说。
杭州是中国七大古都之一,有八千年文明史、五千年建城史,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文化遗产丰富。1982年,杭州被确定为第一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杭州市文物资源总量大,是浙江文物大市,拥有西湖文化景观、中国大运河(杭州段)、良渚古城遗址三大世界遗产。
目前,全市共有1230处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
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8处、省级保单位93处、市县级文保单位576处、文保点489处(数据截至2022年底)、1671处历史建筑、有8处历史文化名镇、20处历史文化名村、15条省级历史文化街区……
现有的相关条例法规
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灿烂文明,更是一座城市的根与魂。多年来,杭州在保护文化遗存、延续城市文脉、弘扬历史文化方面不断探索,针对不同保护对象开展了众多保护实践和建章立制。
1999年出台《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2004年修正)
2003年《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获得批复
2004年出台《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2011年出台《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2013年出台《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14年出台《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出台《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23年4月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保什么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杭州实际,规定名城的保护对象除了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还有世界遗产和各历史时期都城、州府、县治所在的历史城区以及保护对象涉及的文物、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在保护层级上,增加了市级层面“历史风貌区”和“传统风貌建筑”,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提供预备名录,有力保证了杭州市域有价值的风貌片区和传统建筑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谁来保
名城保护对象多样,涉及的职能部门众多,在组织机构上,《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城保护与监督管理责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负责协调和监督有关制度、措施的执行;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工作。同时指出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名城保护工作。
怎么保
遵循原则 应保尽保。《条例》结合杭州文化特色,创新提出保护规划应遵循“三面云山一面城”等杭州特有整体景观格局;保护南宋临安城、杭州府城等各历史时期都城、州府、县治所在的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加强“宋韵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规划建设超高层建筑应先行评估其对世界遗产、历史城区等保护对象的景观风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时,要保护好历史建筑价值要素,周边环境要与历史建筑的风貌协调统一等。
数字赋能 加强宣传。《条例》指出在名城保护工作中以数字化改革提升工作效能,积极运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保证名城保护工作顺利推进。并强调特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传播,推进历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营造“名城保护 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严格执法 落实到位。针对保护规划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条例》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实施成片修缮、改善或者整治工程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推动保护规划落实。
为加强监督和执法落地,创新提出“与名城保护有关的奖励或者惩戒信息,应当按照信用管理的规定,纳入单位或者个人的社会信用档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评估,引入约谈和整改机制,加大对履职不力的公职人员、破坏各类历史文化资源行为的执法力度。
如何用
《条例》鼓励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化利用,以用促保,活态传承。如允许引入市场机制,对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合理利用,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补充保护资金,使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得到更好的保护;允许农村宅基地上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有权人,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或者同意依法另外安排宅基地建房;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采取投资入股、租赁经营等方式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盘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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